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建筑施工安全、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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