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履行下列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一)编制安全生产规划; (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综合督查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三)综合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四)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监督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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