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制度,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