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责任制; (三)编制安全生产现场检查指引和清单,明确检查内容、整改意见、落实情况等事项; (四)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事故防范; (五)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六)组织、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时,应当依照前款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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