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的管理职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