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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