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联合检查,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相互协调。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建立监督抽查制度。对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定期检查;对投诉举报集中、问题突出的生产经营单位重点监督检查;对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按一定比例抽查,并不得擅自改变抽查范围,确需改变的,应当由部门负责人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