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及时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