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公安、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海事、水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教育、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生态环境、消防救援、渔政等部门或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