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安全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具体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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