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