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执法人员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二)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三)对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四)阻挠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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