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个人保护装备,或者未制定、修订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规定组织应急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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