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工业园区,是指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以工业产业为主集聚发展、享受一定政策的特定区域; (二)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参与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参与经营管理的投资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 (四)从业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岗位工人和被派遣劳动者等人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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