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人员、车辆等未经批准擅自进入石化仓储区的,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