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三条 旧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区无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建设标准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三年内,通过新(改、扩)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到位。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存量资源利用机制。根据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和具体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通过城市更新或者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等方式增加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供给的,按照规定享受有关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