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公共服务场所适老化改造,为老年人设置专席及绿色通道等,并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场所保留人工咨询、现金支付等服务方式。 市、区人民政府统筹推进城镇老旧小区适老化设施改造。优先支持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住宅加装电梯。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家庭适老化改造的宣传,制定家庭适老化改造标准,鼓励老年人家庭对其住宅和生活设施进行适老化改造,并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给予补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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