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五条 市民政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居家养老服务供需状况,制定政府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服务标准和责任主体等,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人民政府结合本行政区域老年人口自然增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家养老服务供需状况,逐步增加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内容,扩大服务对象的范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珠海经济特区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