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等部门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详细规划实施管理。 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应当同医疗卫生、文化体育设施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实现互补共享。 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各级养老服务设施规划标准纳入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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