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九条 在工业用地控制线内用地管理、规划建设、产业监管中发生的违法行为,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