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对工业用地批而未供、供而未建、建而未尽、旧厂房用地低效、开发利用低效、经济产出低效等低效工业用地,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置。 各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低效用地处置工作。市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年度处置计划及考核方案,指导各区开展工作。 低效工业用地的认定标准和处置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