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区政府应当对工业用地控制线内用地的建设使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招商、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依法对工业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每年对各区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