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一级控制线内的工业用地应当特殊保护、严格管理,除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或者调出一级控制线区域范围。 除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项情形外,工业用地控制线内已供应工业用地的用地单位不得申请改变土地用途或者调出控制线区域范围。 工业用地控制线内的城市更新项目,禁止将工业用地改为商业用地或者居住用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