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八条 禁止侵占、破坏城市绿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可按每平方米绿地处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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