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条 城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食用鸽、兔、猪等家禽和家畜。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未处理的,予以没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