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二条 饲养犬只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犬只在户外产生的粪便应当自行清除。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二百元的罚款。 禁止携带犬只出入下列场所,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的罚款: (一)公共交通工具; (二)国家机关及学校、儿童活动场所; (三)影剧院、博物馆、歌舞厅、体育场馆、游乐场所等公众文化场所; (四)餐厅、商店、市场、医院、候车(船)室等公共场所。 犬只管理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