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四条 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必须保持整洁,设置必要的环境卫生配套设施,施工产生的垃圾应当及时处理; (二)采取措施防止施工现场进出车辆带泥污染道路; (三)禁止将未经处理的泥浆、杂物直接排入城市雨水或者污水管道; (四)施工现场的余泥渣土等固体废弃物,应当运到指定地点排放; (五)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违反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前款第(三)、(四)、(五)项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