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五条 废品收购单位应当加强场地管理,不得影响市容、污染周围环境。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