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四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四十七条 禁止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地清洗车辆。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