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四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四十八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根据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编制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垃圾粪便处理厂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专项规划和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