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六条 运送的潲水不得洒漏。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当场清理,并可处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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