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八条 禁止向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倾倒、排放废水和污水。禁止居民自阳台直接向外排放污水。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对居民处以每次五十元的罚款,对单位或者经营者处以每次五百元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