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从事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循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达到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做到文明作业、及时清洁、方便群众。 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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