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城市主、次干道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广场、绿地应当按照城市灯光环境规划的要求或者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设置装饰性灯光设施。 装饰性灯光设施的养护责任人,应当保持装饰性灯光设施的完好,并按照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和关闭装饰性灯光设施。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