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五条 城市道路、立交桥、地下通道、隧道、人行天桥、公共广场、城市公共绿地、河道、水域、城市近岸海域、排洪渠、市政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垃圾焚烧场、垃圾填埋场及其他市政公共设施的保洁按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由市、区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