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三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三十三条 道路照明管理单位或者承包单位应当确保所管理的路灯亮灯率、设备完好率达到有关规定的标准。 旅游景区、科技工业园区、住宅小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应当按规划设置道路照明设施,并由管理或者经营单位保证亮灯率、设备完好率达到规定的标准。 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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