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三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三十一条 禁止任何车辆在城市绿地上行驶、停放。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违法行为人按照自行车每辆处二十元的罚款、摩托车每辆处五十元的罚款、小型机动车每辆处二百元的罚款、大型车每辆处五百元的罚款的标准处罚;破坏绿化的,并按破坏面积每平方米处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的罚款,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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