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三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城市绿地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在道路中间和两侧的绿化带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产生的枝叶、泥土,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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