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七条 从事城市垃圾清扫、收集、运送和服务的单位应当定时、定点收集、运送城市生活垃圾,并做到当日清除。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