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七条 从事城市垃圾清扫、收集、运送和服务的单位应当定时、定点收集、运送城市生活垃圾,并做到当日清除。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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