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志愿者
第二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志愿者 第二十条 注册志愿者履行以下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 (二)接受志愿服务培训和专业督导; (三)按照规定使用志愿服务标识; (四)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五)不得泄露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获悉的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秘密和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六)因故中止、终止志愿服务活动的,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及志愿服务对象; (七)法律、法规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