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志愿者

第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志愿者 第十九条 注册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志愿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 (二)选择参加志愿服务项目; (三)获得志愿服务所需的保障; (四)获得从事志愿服务所需的培训和专业督导; (五)对志愿服务组织进行监督; (六)自愿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七)法律、法规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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