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志愿者 第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志愿者 第十八条 志愿者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监护人同意,可以参加与其年龄、身体和智力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