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志愿者

第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志愿者 第十八条 志愿者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监护人同意,可以参加与其年龄、身体和智力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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