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志愿服务组织 第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志愿服务组织 第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志愿服务项目并组织实施; (二)招募、注册、培训、管理、表彰志愿者; (三)筹集、使用和管理志愿服务活动的资金与物资; (四)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开展志愿服务宣传和交流活动; (六)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