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志愿者 第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志愿者 第十七条 提倡和鼓励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带头参加志愿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