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志愿者 第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志愿者 第十六条 志愿者可以自行或者经志愿服务组织安排提供志愿服务。 提倡个人向志愿服务组织申请成为注册志愿者,从事有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