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保障与激励

第四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保障与激励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和其他组织,应当鼓励、运用、支持和宣传志愿服务活动,为志愿者及志愿服务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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