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保障与激励 第四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保障与激励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和其他组织,应当鼓励、运用、支持和宣传志愿服务活动,为志愿者及志愿服务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