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

第二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招牌和设置期未满的户外广告设施的,由设置许可机关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设置权人,由此给设置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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