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 第二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招牌和设置期未满的户外广告设施的,由设置许可机关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设置权人,由此给设置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