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设置准则
第二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置准则 第二十条 设置和使用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整洁美观,字体规范完整,夜间照明和显亮设施功能完好。对破损、脱色、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市貌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应当及时维护。许可期满未重新获得设置权的应当及时拆除。 设置和使用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牢固安全、功能完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承担安全责任;危及安全的应当及时维护,遇台风、汛期等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