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无居民海岛,是指列入全国海岛保护规划,依法经批准可开发利用的,不属于居民户籍管理的住址登记地的海岛。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