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 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对无居民海岛涉及的公共管理事项实施管理。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人民政府的职责。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综合管理与协调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生态环境、建设、交通、港口、应急管理、文化、旅游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